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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1月可调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不变

2012-02-20 08:54:33  来源:河北青年报  作者:王亚楠   发表评论   字体:【

简介:石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也可以在1月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了。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就石家庄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了规定,由原来的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更改为每年1月份或7月份调整一次。   调整时间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规定,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为每年1月份或7月份。缴存单位可自行选择任一时间,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原来规定是每年7月份可进行调整,考虑到有些单位年底涨工资等因素,修改为每年1月份或7月份可进行调整,但调整次数不变,仍然为一次。”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石家庄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石家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8886元);最低额不低于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度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时不变

  在缴存基数方面,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计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

  此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据介绍,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2010年石政函[2010]106号文件。

  不按规定基数缴存公积金将被处罚

  据介绍,各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需提供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放发表,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报中心归集科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应调整、缴存手续。各县(市)区单位参照此规定在各自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审核调整手续。

  此外,单位也可采用电子报表方式调整基数,报盘同时提供打印盖章的基数调整明细表一式两份。如基数调整当月有人员增减变更,还需填写《公积金汇缴变更明细》。

  “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自身权益,并充分考虑本市各缴存单位实际。”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该中心将对单位缴存基数、缴存人数进行抽查,对单位不按规定基数缴存,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的,将依照石家庄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词: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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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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